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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赤沙水库环境整治显成效 今年向15家养殖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拆除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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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12: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本报报道了赤沙水库及公平水库周边环境污染问题,市环保局迅速行动,联合有关部门向城区政府发出了《对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隐患进行清理整治的函》。今年又先后向15家养殖户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其中4家养殖场(户)被进行强制拆除。

责令15家违法养殖场停产

2014年7月23日至24日,环保部门对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污染源进行详细排查,发现叶某告等11家养殖场(户)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为位于大陂头村、芦烈坑村、东石村等几个自然村内的养猪场、养鸭场和养牛场)。同年8月25日,市环保局向已查清违法事实的叶某告等11家养殖户发出了责令停止养殖通知书;12月19日,市环保局再向该11家养殖户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之后,市环保局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加强定期巡查,并于2015年5月15日,对位于赤沙水库周边新发现的叶某娱、叶某秒、叶某青、叶某超等4家养殖场(户)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后,5月20日及时向这4家违法养殖场(户)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

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鉴于这些违法养殖场(户)都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市环保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市政府递交了请求对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养殖场(户)予以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请示。2015年5月22日,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赤沙水库周边违法建设项目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城区政府。根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2015年5月4日,市环保局向叶某告等11家养殖户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告知如果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于行政诉讼期满6个月(即2015年11月4日)后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月16日,向叶某娱等4家养殖户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告知如果不履行处罚决定,市环保局将于行政诉讼期满6个月(即2016年1月16日)后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6月8日,我市依法对其中4家养殖场(户)进行强制拆除,其余由养殖户自行拆除。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防止赤沙水库周边养殖场(户)“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市环保局对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巡查。截至本月14日,发现仍有“苏某明养猪场、陈某群养猪场、顺某种养综合农场和叶某娱养殖场”等4家仍在继续养殖。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按时对未拆除停养的养殖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停止生产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对已停养的11家养殖户及时给予结案处理。(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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