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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男子停薪保职30年办退休被告知无用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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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8: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停薪保职30年的黄某某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原单位并没有给他办理用工手续。黄某某与该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便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汕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某于1981年进入海丰县供销下属公司单位汕尾××综合加工厂工作,1984年开始停薪保职。1988年,该厂从海丰供销公司分割出来,成立汕尾市城区××工贸公司。此后,该公司没有通知黄某某上班,黄某某也未到公司要求上班。2013年6月,黄某某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用工手续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遭到公司拒绝。2014年10月9日,黄某某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10月15日,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10月30日,黄某某将汕尾市城区××工贸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为其补办相关的用工手续、社保或一次性补偿40万元,确认其享受与同期参加工作人员的同等分房待遇,由公司分给他房屋一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某于1981年至1987年年底,在汕尾××综合加工厂工作,是该加工厂计划内临时工。1984年起原告停薪保职,该事实有海丰县供销合作社的证明及被告公司的工资表、保职人员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依法予以认定。汕尾市城区××工贸公司成立后,没有通知原告到公司办理相关用工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也没有到公司要求上班,应视为原、被告之间保留原来的停薪保职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书也承认原告从1984年停薪保职至今。虽然在庭审中,被告辨称出具证明书是公司原副经理王某某的个人行为,与被告公司无关,但是该证明书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可视为是公司行为。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办相关的用工手续,被告属于履行不能,因此该请求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予以驳回。遂判决确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维持,并对此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阐述。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是在2013年6月份前往供销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用工手续,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从此开始计算。由于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到汕尾市城区纪委投诉要求处理,仲裁时效中断,黄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仲裁,不会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仲裁委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仲裁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10月30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不会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
  法官提醒:
  莫做“权利睡眠者”
  法律作为社会救济手段,自然要承担保护权利人的职责,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此案中,原、被告都存在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所以才有了这一场劳动关系诉讼。如果原告能在停薪保职期间,稍加关注自己单位的动向,及早维权,就不会出现已到达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困境。而被告虽然不想承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在过去30年里,既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也不要求被告上班,正因为它的不作为,致使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我们要给身边“权利上的睡眠者”多敲警钟,要及时主张个人合法权利,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文/邓帼梅 谢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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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9: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这么个结果亏了
发表于 2015-12-2 1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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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2:47:2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没为公司干,到了年龄就来要求退休,真是好算计
发表于 2015-12-2 18: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停薪留职30年,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哪个单位有这么好的福利啊?
发表于 2015-12-2 20: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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