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一打杂工男子江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近日,江某又因犯同罪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底至6月19日期间,江某指使陈某辉(已判刑),先后在市区盐町头简某卿家中,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简某卿3次3小包,共重5.5克,得款共计人民币1700元。 2014年7月份期间,江某指使杨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市区滨海小区附近,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欧某阳共3次3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150元。2014年7月20日17时许,杨某在市区滨海小区附近,准备贩卖毒品给欧某阳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杨某扔在地上的疑似毒品8小袋和贩毒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0.7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4年8月27日23时许,江某在市区奎山上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14小袋,电子秤一台、三星牌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315.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9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市区奎山上片江某和其胞弟江某静(另案处理)的住处一楼,江某静的睡房电脑桌上,现场缴获江某存放在该处的疑似毒品和电子秤一台。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14小袋净重共计86.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江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