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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海丰·红色
如何绘就绿美公路
每孩每年3600元!
又出现"坟爷"
这个镇发布最新消
基孔肯雅热就医指
汕尾市教育局发布
这3家店铺被查封
增速全省第二!汕
黄品源“品味”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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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的鸟 发表于 2016-3-18 11:00 问题的两个重点:一、苏某故意毁坏公物已触法、当今汕尾社会既然讲究法治高于一切、为什么会有"杀鸡给 ...
秋风爽 发表于 2016-3-13 12:44 我觉得量刑合理,如果有人心情不好,喝几杯猫尿,就出来打砸抢,社会不乱透了? 要重罚并大力宣传,起威慑 ...
红梅 发表于 2016-3-20 13:20 有人认为:对苏某某的惩罚,还不够上刑,应该归属于治安案件,顶多给予十五天拘留,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16 要不就放了他吧,然后其他的人拆多点路灯之类的,也不用判刑。这样你觉得可以吗?
重逢 发表于 2016-3-13 14:32 也许吧
重逢 发表于 2016-3-13 14:34 就是嘛,支持好贼先生的意见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10 对。有道理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09 惩罚是应该的,但不能吃罪过重
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海丰公平 发表于 2016-3-13 19:33 判刑之外,还应按价百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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