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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苏某某毁坏路灯被判二年九个月,是否依法?是否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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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11: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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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苏某某毁坏市区景观灯一案,终于在3月11日下午,被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苏某某在2015年9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把刚刚安装景观灯进行人为破坏,造成恶劣影响,引起市民的不满和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所以,对苏某某的行为进行惩罚,既合情又合法。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震慑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也只有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才能更好地教育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对苏某某的量刑定罪是不是过重?苏某某只出于心情不佳,多次骑自行车到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至碧桂园路段,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石头或铁棍随意砸毁该路段新安装的景观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经查,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毁坏了十三盏景观灯(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5850元)。


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是否存在量刑定罪过重呢?现在已经不是1982年的严打时期了,所谓从重从快的惩罚已经不合时宜。苏某某行为过激,激起民愤,受审的时候,是不是要遭遇“从重从快”的惩罚呢?有人认为:对苏某某的惩罚,还不够上刑,应该归属于治安案件,顶多给予十五天拘留,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我也只是一名旁观者,请法院有关同志依法依规裁决,一视同仁,决不要受情绪,政治,與情等因素影响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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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12: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我觉得量刑合理,如果有人心情不好,喝几杯猫尿,就出来打砸抢,社会不乱透了?
要重罚并大力宣传,起威慑警告作用!
发表于 2016-3-13 13: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发表于 2016-3-13 14: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些地方的话,你敢破坏他们的公共设施吗?我想,你我都不敢,别说你我了,就算是喝高了的一样是不敢的。是吧?为什么呢?

原因很简单,广州深圳这些地方的政府有威望,管理得当,大家都爱这些城市,那么就爱这个城市的设施。可以不可以这样理解?在汕尾,某些汕尾人连自己出生的城市都不关心,拆自己所在的城市的设施跟拆自i家一样,这是什么思维?可以说这是属于野蛮的行为。

对野蛮的行为,如果我们不制止反而觉得这样的量刑是过高的话,那就等于是姑息养奸了。两年多的刑罚很重吗?很重吗?很重吗?
发表于 2016-3-13 14:09:0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爽 发表于 2016-3-13 12:44
我觉得量刑合理,如果有人心情不好,喝几杯猫尿,就出来打砸抢,社会不乱透了?
要重罚并大力宣传,起威慑 ...

惩罚是应该的,但不能吃罪过重
发表于 2016-3-13 14:10:0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对。有道理
发表于 2016-3-13 14:12:3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13盏路灯,五千多元,就判刑2年过九个月。过重!贪官污吏要判他这么重的刑罚,需要贪污多少啊?
发表于 2016-3-13 14: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12
13盏路灯,五千多元,就判刑2年过九个月。过重!贪官污吏要判他这么重的刑罚,需要贪污多少啊?

要不就放了他吧,然后其他的人拆多点路灯之类的,也不用判刑。这样你觉得可以吗?
发表于 2016-3-13 14:32:1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差不多吧
发表于 2016-3-13 14:32:4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也许吧
发表于 2016-3-13 14:33:2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12
13盏路灯,五千多元,就判刑2年过九个月。过重!贪官污吏要判他这么重的刑罚,需要贪污多少啊?

呵呵
发表于 2016-3-13 14:34:1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16
要不就放了他吧,然后其他的人拆多点路灯之类的,也不用判刑。这样你觉得可以吗?

就是嘛,支持好贼先生的意见
发表于 2016-3-13 14: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逢 发表于 2016-3-13 14:34
就是嘛,支持好贼先生的意见

很多事情判刑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杀鸡给猴看。如果在一些事情上不做出警告性的处罚,是无法刹住汕尾的一些“死港仔”的行为的。如果破坏了公物可以逍遥自在的话,那谁都可以破坏公物了。那汕尾还谈什么建设?今天破坏路灯没人管,明天我去人行道上撬几块砖回去垫床脚,是不是也算合理的?
发表于 2016-3-13 16: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的好!要是在香港,吐口痰都罚款五百港币,重不重?
发表于 2016-3-13 17:16:2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一视同仁!不要把过头鸟打了就以为完事!汕尾人还有很多很多的不法行为需要政府部门严格规范
发表于 2016-3-13 18: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不法行为一冒头一样会打击的,起威慑警告作用!
发表于 2016-3-13 19: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刑之外,还应按价百倍赔偿
发表于 2016-3-13 21: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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