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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商女一号

[论汕尾] 苏某某毁坏路灯被判二年九个月,是否依法?是否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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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23:28:3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女一号 发表于 2016-3-14 10:48
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是否存在量刑定罪过重呢?

根据法律条文,法院对该行为的定性及量刑均在法律固定的范围内,没有问题。而且,上诉期还没过,其会不会上诉尚不得而知。
发表于 2016-3-16 09: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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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是否存在量刑定罪过重呢?
发表于 2016-3-16 09: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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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如果他是局长的儿子呢?
发表于 2016-3-16 09: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公平 发表于 2016-3-13 19:33
判刑之外,还应按价百倍赔偿

百倍?没有这样的处理
发表于 2016-3-16 14: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3-16 14: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某某行为过激,激起民愤,受审的时候,是不是要遭遇“从重从快”的惩罚呢?
发表于 2016-3-16 14: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觉得是重一点如果苏某某是公安局长的儿子,还盼这么重,说明真正的法治时代到来了
发表于 2016-3-16 14: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觉得是重一点如果苏某某是公安局长的儿子,还盼这么重,说明真正的法治时代到来了
发表于 2016-3-17 0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3-17 00:59:2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种人无聊可恶之极。二年多轻重与否没去研读相关法律条文,不作评论。但对此种人的判决就要用足用到法律的极限。判刑、罚款同时,我认为还得学习香港,罚他每天在奎山公园用头揰二个小时的大石。你不是无事干无聊、心情孬要发泄吗?心情孬你干嘛不把你自己的房子给砸了?心情孬拿公共设施发泄?那心不好还可以随意打人杀人?够变态心理够灰暗扭曲。心情孬是理由,我心情不好还想去抱大街的美女呢,
发表于 2016-3-17 01:10:4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人为这种变态有病的鸣冤叫屈?难怪汕尾这么落后社会地安这么乱,还老骂埋怨政府?那些路灯障了你啦?跟你有仇啦?就妒忌让别人亮着?心情不好你不去搬大石揰地板?
发表于 2016-3-17 02: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爽 发表于 2016-3-13 12:44
我觉得量刑合理,如果有人心情不好,喝几杯猫尿,就出来打砸抢,社会不乱透了?
要重罚并大力宣传,起威慑 ...

发表于 2016-3-17 07: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要让我们的家乡人对法律的敬畏!和普法还是任重道远!

之所以人们会抓到小偷会往死里打!
之所以人们因为气愤而举起了自己的“上帝之手”
原来还是把法律放到其次。



发表于 2016-3-18 1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空中的鸟 于 2016-3-18 11:08 编辑
Aone 发表于 2016-3-14 03:1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 ...


问题的两个重点:一、苏某故意毁坏公物已触法、当今汕尾社会既然讲究法治高于一切、为什么会有"杀鸡给猴看"的心态?二、13套灯泡5850元!那么一套是450元(假如含灯杆及安装费)、这是什么市场定价?我一小弟是专业经营LED灯泡的、他说被苏某毁坏的那种灯泡市场另售价一盏也不会超过40元、如果含灯杆及人工安装费、一套也不超130元(含运输费)。130*13套=1690+(13*7〈安装费〉)=91元、即1690+91=1781元。也就是说被苏某毁坏的公物其合计价值是1781元。城区法院如果需要、他可以大量批发、还可以打拆。因为像海边那么简单的安装方法、一个工人一天至少可以安装30套、工人一天人工费就算200元计、一套安装费不超7块。
发表于 2016-3-18 16: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对苏某的判决2年另9个月刑期是正确的。
毁坏公众设施是犯罪行为,和偷盗罪同论。
破坏的程度不是以毁坏的价值为前提,而是你为什么破坏砸坏。
破坏公共设施这些烂仔根本上犯了众怒,群众愤怒了。
天作孽,尤可恕,人作孽,不可恕。
妈祖公园前的石凳,成尺厚,把它砸成两截,要花几多力气才能砸断,真是食饱撑着的人之所为。
犯罪者总持着一种情绪变化和精神发涉作辩护,闷的时候,你可以;
吃狗屎;
可以裸跑;
可以头撞墙。
这些你不敢为,实为无胆匪类。
损人不利己的康课就拿来做,是不是傻B兼脑残。
发表于 2016-3-19 22:25:2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带有警示性
发表于 2016-3-20 13:19:2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
发表于 2016-3-20 13:19:5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对苏某某的量刑定罪是不是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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