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既不是“选择性反腐”,但是又不得不选择。原因有二: 第一,查案力量和腐败存量严重不匹配; 第二,没有搞有条件赦免,未能因势利导变阻力为动力,化消极为积极,所以不得不靠选择来解决这些问题。
除非全国只有一起腐败案件,或者中纪委和各级纪委的办案人员特别多,能同时查处所有案件,唯其如此,才不会有“选择性”。只要案件不能同时查,就必然存在选择。先查谁,后查谁,谁下大力、中力、小力查,都是选择。选择的标准有很多,比如主要抓严重同中央对着干的、老百姓反应强烈的、线索集中的、在重要岗位或者有可能被提拔的。总之,有若干个标准可以选择。 所以,从总体上讲,我们不是“选择性反腐”;但是,在众多的具体案件和矛盾中,我们必须要选择更有利的反腐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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