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黄某某、张某某(陆丰人)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与同案人林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及同案人林某某(在逃)等人,经密谋抢劫作案事宜后,携带两把长刀,分乘两辆摩托车一起到陆丰市大安镇安北小学路段物色作案目标,伺机抢劫作案。当见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该处时,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与同案罪犯林某某上前,将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截停,然后持刀威胁,强行劫取了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事后,黄某某、张某某一伙将赃车销赃给“阿扁”(身份不明),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并共同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给予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林敏 黄秋斯 通讯员 陈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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