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致陆丰同济医院彭金汉先生: 1、根据陆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7月27日所发对医院的告知书,因乙方彭金汉所经营的康复科科室,参保患者单次住院费用中,物理和康复治疗中存在不规范而导致被处罚,并引起自6月份起医保款被冻结,造成甲方实际经营困难。根据乙方彭金汉先生于2015年6月15日对甲方做出的“乙方承诺书”所承诺的履约条款之第二条:“赔偿甲方因乙方违规受影响期间医院工作人员工资及开支费用”,应支付2016年8月份、9月份员工工资。 2、因双方在未明确终止合同期间,乙方于2016年9月22日私自冻结医院账户,造成甲方原计划2016年9月25日支付员工工资款被冻结,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根据2015年7月10日双方补充协议第四条之“甲方正常使用的医院对公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或冻结,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因乙方已经违约,甲方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整,优先支付甲方员工2016年8月份、9月份员工工资。 4、双方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厦门佰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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