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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陆丰坟爷案二审“控辩激烈”涉嫌妨害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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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21: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庭审现场:坟爷提交6份证言被指教唆、串供,律师谩骂举报人
备受舆论关注的汕尾、陆丰原两级市人大代表、陆丰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坟爷”林耀昌勾结林华彬(时任陆丰潭西镇委书记)并涉嫌官商勾结非法承包公墓园,非法占用农地罪、非法经营罪等多起违法犯罪。
历经8年的举报艰辛和遭受打击报复的伤害,举报人如今伤痕累累,还经常遭到“坟爷”案件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打压和谩骂攻击,甚至多次遭“坟爷”林耀昌辩护律师在庭审上公然诋毁举报人,并在《刑事上诉状》加以诽谤。
2016年10月11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坟爷”林耀昌犯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服原审判决上诉一案。结合一、二审庭审情况,林耀昌所触犯的非法占用农地罪、行贿罪证据确凿,拒不认罪,企图将责任转嫁当地政府,狡辩被原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索贿,拒不认罪。
根据南方卫视《经视报告》栏目的片面报道,庭审过程,林耀昌情绪很高涨、亢奋,声音雷响,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态度嚣张、猖狂。与一审开庭时一样,“坟爷”出庭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照本宣科。对于法官和公诉人的问题,或一问三不知,或耍赖不承认。
相反,“坟爷”林耀昌对自己辩护律师的提问,却是从容拿出纸条对答如流。最终,法官不得不出面制止,要求林耀昌不要照念纸条回答,要据实回答。
更甚者,在二审庭审上翻供拒不认罪,庭审期间多次用手指着公诉人和法官,夹带法庭问讯答卷纸条,大声喧哗,态度嚣张,无视法庭秩序纪律,影响极坏,依法应当不能轻判。
一审量刑畸轻  举报人请求检察院抗诉遭拒
2014年10月6日,被“坟爷”林耀昌、林耀忠办理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东莞二区检察院仅起诉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罪,且对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嫌疑人林耀忠决定不予起诉。12月12日,经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坟爷”林耀昌收监羁押、审查。2015年9月17日依法追加其行贿罪。
2015年12月31日,经东莞第二法院审理林耀昌两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但非法经营罪一罪疑被审查机关违法操作未被依法追究,面对如此宽宏的判决,“坟爷”林耀昌仍当庭上诉狡辩无罪,企图将其罪责推卸给政府,法理难容。
“坟爷”林耀昌犯两罪,一审“量刑畸轻”,罚金5万与非法所得900余万严重失衡、非法经营罪未被依法起诉一事,举报人也多次请求东莞二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追诉,但遭拒。
“坟爷”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地罪,一审判处其2年6个月,量刑畸轻。
一审定罪准确,但量刑畸轻。经法院审理已认定林耀昌作为墓园的主要负责人,且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可能不知道墓园的用地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林耀昌在第一期墓园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安福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长达5年,涉案面积较大,超过189.6亩(实际327亩),违建坟穴5164座。
二审检察官指控,林耀昌开发墓园的行为,毁坏的山林达88亩之多,被举报查处违法行为持达5年时间,犯罪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在对林耀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判决已属于轻判”。
举报人称,二审法院应依法对“坟爷”林耀昌犯罪所得的900万元进行没收,并根据刑法规定,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上。
“坟爷”林耀昌犯行贿罪,一审对其判刑三年,量刑畸轻。
一审定罪准确,但认定其“主动交代”情节依法不予成立,量刑畸轻。2015年1月14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时,法官讯问“坟爷”林耀昌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遭其当庭“否认”。6月31日,东莞市二区检察院追加“坟爷”林耀昌犯行贿罪。
“坟爷”林耀昌行贿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是在犯罪被刑事追逃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给予(陈俊鹏20万元)国家司法人员财物,主观上已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检察机关公诉人庭审指控,汕尾市检察院侦查证据显示,检察机关早已掌握林耀昌行贿陈俊鹏20万元的犯罪证据,林耀昌交代行贿事实是在2014年6月,而在2014年4月,陈俊鹏就向检察人员主动交代了林耀昌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故林耀昌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主动。
2014年至2015年6月,汕尾市检察院对“坟爷”林耀昌行贿原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此期间,实名举报人林键国便已多次向东莞二区检察院反映林耀昌涉嫌行贿罪,反而“坟爷”林耀昌、林耀忠却被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2日,经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坟爷”林耀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依法对其收监羁押。
截止2015年6月,其行贿罪立案前,“坟爷”林耀昌不管是取保候审,还是被再羁押,直至第一次开庭、追诉期间,仍拒不主动如实向检察机关、法院交待其曾行贿陈俊鹏的犯罪事实。
然而,陈俊鹏已积极主动交代,是“坟爷”林耀昌主动通过吴某强行贿陈俊鹏,陈俊鹏并未明示或暗示林耀昌给予行贿。而该行贿罪是在实名举报人林键国掌握其犯罪行为之后,多次举报并得以追诉,并不是林耀昌“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更不能认定属于“立案前主动交代”的情节。
假如举报人不再继续举报和反映,该宗行贿罪将被有关部门“保护伞”压案销毁,以致再次企图逃避刑罚。
“坟爷”林耀昌行贿陈俊鹏后,实施打击报复举报人,达到刑事追逃仍然一直招摇过市,勾结其他涉案人员,串供并销毁有关重要犯罪证据,其中以二次假报警的手段销毁非法墓园、涉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多项犯罪证据。
不可理喻的是,“坟爷”被汕尾市公安局抓捕现场,其正在邀请汕尾、陆丰7名司法机关领导聚餐议事,严重的是“坟爷”被追逃期间仍出现陆丰市农信社、陆丰市国土局进行骗贷780万元。
“坟爷”林耀昌被追逃期间,举报人以及群众多次发信息、通过110电话报警,而陈俊鹏在林耀昌追逃4个月中进行包庇不予依法抓捕,直到上级批示汕尾市公安局异地用警才抓捕。
“坟爷”涉嫌“新罪”未追加起诉
“坟爷”律师团队涉嫌违反《律师法》,帮助“坟爷”转移涉案资产或涉嫌“通风报信”,教唆、隐瞒重要犯罪证据,且涉嫌勾结“司法人员”帮助“坟爷”林耀昌一审、二审逃罪。
2014年10月6日,“坟爷”林耀昌涉嫌“三罪”未被决定“诉与不诉”、漏罪在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取得取保候审,甚至“非法经营罪”在汕尾市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却被直接决定不予起诉。
“坟爷”林耀昌涉嫌骗贷罪由上级有关部门四年的查处,经国家银监会督办,广东省银监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督办广东省农信社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坟爷”林耀昌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线索。汕尾市、陆丰市两级农信社已经在2016年8月30日上午10点,向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移交案件。
该案涉及陆丰多领导干预,经上级决定由汕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直接受理立案侦查。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一原副局长、原班人马、陆丰市农信社涉事主任刘某群通过非法途径,企图干扰案件。
“坟爷”林耀昌等人涉嫌系列贷款犯罪的部分证据,已经过广东省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和认定。(1)2011年11月,以陆丰长城公司生活配套用地,非法评估贷款两笔800万元,而该土地于2007年8月已由铁路公司征用建设铁路并已赔偿。(2)以陆丰华诚酒店装修骗贷780万,其后擅自更改法人为其侄子林春强和假倒闭方式期满拒还,逃避还贷责任。(3)以四块闲置土地,作假评估提高抵押物价值为1.056亿元,取得贷款4700万元,现经陆丰国土局评估价值仅2250万元。(4)以陆丰卡绿达土地及建材市场、仁易制品厂两笔贷款1900万元,该两处非法土地违法临时建筑,已被陆丰市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其中贷款600万元的主体仁易厂非法占用农地罪,登记人陈小敏被公安机关立案追逃。(5)以袁玉红两块仓储用地5400平方,通过作假评估提高贷款抵押物价值为4000万元,成功贷款600万元。(6)以利用骗取的贷款购买发放贷款单位陆丰农信社股金2000万元。(7)2013年6月29日,“坟爷”林耀昌被公安机关刑事追逃三余月期间仍可到国土局、银行办理抵押产生贷款780万元。
“坟爷”林耀昌涉嫌两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坟爷”涉嫌实际控制的“陆丰东海仁易水泥制品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厂登记人陈小敏已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3月5日对陈小敏刑事追逃至今19月未抓捕归案。
2011年11月8日,“坟爷”林耀昌使用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向陆丰农信社贷款600万元,逾期拒还。
事实上该厂的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最终得益人、实际控制人应为“坟爷”林耀昌、周镇潘(犯罪嫌疑人陈小敏丈夫)。而周镇潘于2008年持枪犯罪刑满释放,涉嫌参与6.29和10.11打击报复案。2016年9月涉挪用公款、贪污罪被陆丰检方公诉。
“坟爷”卡绿达建材市场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
该市场非法用地违法临时建筑已被广东省住建厅、陆丰市政府认定违建并依法强制拆除。2013年1月,陆丰国土局对该违建以罚3元代替刑事犯罪,但上报广东省国土厅称已立案移送。
根据广东省国土厅地籍登记(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现状调查中),该地31296.44平方土地城镇用地5779.32平方、水田16217.46平方、园地3.04平方、林地9296.62平方。
2016年2月,广东省国土厅再次发出(粤国土资执法【2016】9号《关于重新核查处理陆丰市卡绿达建材综合市场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
“坟爷”涉嫌实施6.29和10.11两起打击报复罪。
林键国称,因举报“坟爷”林耀昌、原陆丰市潭西镇党委书记林华彬、林中存等人涉嫌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后,遭到了其残酷的打击报复,致使祖坟、祠堂被两次挖掘、打砸(简称6.29和10.11打击报复案件)。
6年来,林耀昌、林华彬、林中存等人涉嫌实施作案犯罪一直被压案不查,自2012年8月30日,两案决定并案侦查逾5年仍无人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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