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办教育法》:与二审稿相比,三审中最大变化是,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另外,对于选择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再对出资人进行补偿,而是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办学。对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给予出资人相应补偿或者奖励。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解释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法考虑,“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朱之文称,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上海市教委基教处在市教科院召开了“上海市涉外民办学校政策解读会议”,会议上提出“部分民办教育中小学引入境外课程进入基础教育阶段,国际课程学校的发展失控,已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要求拿出对策,进行整改。有些义务教育阶段有外资背景的或者中外合资的,将清退外资。对内资已经在运营的偏国际化高中暂时没有太多负面影响,但其课程内容有根据要求调整的需求,但相对问题不大。对于还在审批过程当中的国际学校,多多少少会受一定影响,审核力度会加大。文件对于内资偏国际化的高中的暂时没有涉及,而初中和小学本身也不是全面西化,受影响不大。合资&外资国际学校受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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