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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汕尾市天主教爱国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汕尾市天主教神长教友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市神长教友,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纪守法,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实行民主办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牧灵和福传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汕尾市民政局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汕尾市区花井横巷6号(邮编:516600)。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范围是: 一、团结广大神长教友,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二、发挥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发挥教会的自身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六、加强全市各地方教会组织的联系和指导。 第七条 贯彻执行上级爱国组织及教务组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汕尾市天主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市各地方教会和爱国会推荐产生,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今后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汕尾市天主教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上报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汕尾市天主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开代表会议,决定召开和主持委员会议,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二、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三、委任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 四、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五、必要时,可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均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信仰坚定,秉公办事,有较高的学识和声誉。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主席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或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委任副秘书长,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爱国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四、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经费来源于自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代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如需要结束活动,应由汕尾市天主教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终止,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后,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财产的清算,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汕尾市天主教第二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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