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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东女子为还债务2.7万元卖掉未满月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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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11: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翳希 于 2017-7-25 11:21 编辑

韶关市仁化县一名女子,因为在东莞欠下了他人2.2万元债务无力偿还,竟然将最信任她的亲妹妹未满月的儿子拐卖后出售予他人。记者今天从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获悉,法庭一审判处这名“毒大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案多名“介绍人”,也同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令人嘘吁的是,受害婴儿的母亲在案发后,还是选择了谅解自己的姐姐。

据警方介绍,去年10月15日早上,姐姐徐某菊主动提出抱着未满月外甥去卫生院打预防针。妹妹徐某秀尚在坐月子,本不方便出门,面对姐姐的主动帮忙,妹妹心里自然是既感动又感激,不曾想,姐姐徐某菊抱着孩子竟然一去不复返,最后连手机也关机了。

事实上,徐某菊拐卖亲外甥是早有预谋。据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早在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菊在58同城网发布出卖婴儿宁某的信息。12日至14日期间,徐某菊多次叫让朋友彭某润帮忙寻找买家。彭某润则联系到被告人张某妹,让张某妹帮忙寻找买家,并将出卖婴儿的情况向张某妹说明。14日晚,张某妹通过他人找到买家李某,并告知徐某菊已找到买家,与徐某菊协商好15日上午在仁化县董塘镇卫生院见面看小孩。

15日上午约8时,被告人徐某菊以去医院打预防针为借口,骗得其妹徐某的同意,将徐某的婴儿宁某带出家。9时许,徐某菊抱着婴儿与彭某润在董塘卫生院约见了张某妹等人,因买家李某未能赶到而暂停交易。

14时许,蒙某(另案处理)知情后,向介绍人张某妹提出想收养宁某。15时许,蒙某与张某妹来到董塘镇查看婴儿宁某的情况,并与徐某菊协商买卖宁某的价格及相关事宜。经协商,蒙某同意以30000元收买婴儿,因蒙某身上没有现金,当时没有立即交易。

蒙某离开后,张某妹又打电话通知买家李某到董塘镇坪岗小学旁边买卖宁某。在董塘镇坪岗小学旁边三岔路口,李某、夫妻俩又以15日不是吉祥的日子,且未能在银行取到现金30000元为由,建议明日再交易。交易再次未能成功。

最后,徐某菊以27000元将宁某卖给蒙某收养,并写了收养证明。交易完成后,蒙某给张某妹200元红包作为回报,徐某菊给彭某润100元红包作为回报,张某妹强行向徐某菊索取介绍费,最终徐某菊给了700元张某妹作为回报。

案发后,2016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某润抓获归案。彭某润带领公安人员找到蒙某1,并进而将男婴从蒙某1家中解救出来。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妹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徐某菊向公安机关投案。

据徐某菊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她拐卖外甥是因为在东莞市常平镇欠下了他人2.2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所得赃款除还债外,投案时身上只有1200元了。

有关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蒙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他人婴儿予以贩卖,被告人张某妹、彭某润明知徐某菊出卖他人的婴儿,且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而进行居间介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妹、彭某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菊、张某妹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均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徐某对徐某菊表示谅解,亦可对徐某菊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彭某润能带领公安人员找到蒙某,解救被拐卖的婴儿,亦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主犯徐某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张某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彭某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腾讯·大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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