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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冷饮店卖自制“止咳药水” 海丰一男子贩毒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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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09: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蔡春婷) 海丰县一名男子向多人贩卖未经审查批准、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日前,海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6月30日,海丰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附城镇一所中学旁的冷饮店有人贩卖毒品,现场将涉嫌贩卖自制强力枇杷露药水的吴某某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吴某某自制止咳嗽药水78瓶,每瓶100毫升,总净重9196.2克,抽取10瓶咳嗽药水送往相关部门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共向他人购入含有可待因成分的自制“止咳药水”157瓶,总含量15700毫升,并利用自己所开的冷饮店进行贩卖,价格为每瓶35元。至同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共向多人卖出32瓶“止咳药水”,获利1115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未经批准贩卖含可待因成分止咳药水追刑责

法官说,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因素,近年来,“止咳药水”成为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泛滥,成为破坏社会安定的一颗毒瘤。可待因是一种存在于罂粟中的生物碱,有止痛、止咳、止泻等功能,但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大剂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长期服用易使人上瘾,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005年,我国就把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列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药,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才有处方权。2015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对没有经审查批准而擅自贩卖该类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者,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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