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下午,一名市民到汕尾市区一家大型超市购物,随手拿了两排“牛奶片”,还没来得及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就已经被小孩吃剩两粒。
该名市民心想着这么大的超市,应该不会售卖商品过期,结果一看,吓呆了,“牛奶片”已经过期了三个月。“牛奶片”背面显示保质期为270天,正面显示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17日。
市民随后找超市的负责人反映商品过期的问题,被告知这不是超市的责任,要消费者直接找供应商。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汕尾市民在一家大型超市买到过期商品,不但权益受到侵害,而且维权无果。大型超市尚且如此对待消费者,其他商店更不必说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获得保护,而在维权的路上不会荆棘丛丛,这是政府有关部门亟需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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