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我市发生多起驾乘摩托车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我们一起来关注部分交通事故现状和原因,希望从中吸取教训,了解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避免再次发生伤亡,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今年1月28日16时20分左右,陈某添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路侧照明电线杆,造成颅脑损伤出血当场死亡;乘座人陈某力受伤,二轮摩托损坏。 案例二:今年2月8日2时40分左右,蔡某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途经甲子镇东湖区外马路一号门前时,摩托车碰刮房屋边台阶摔倒,造成颅脑损伤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刘某鹏受伤。 案例三:今年3月17日01时05分许,李某聪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车辆碰撞左侧路旁电线杆,造成颅脑损伤、骨折、出血,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案例四:今年3月20日22时10分,林某福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潭西镇上蔡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向路外排水沟,造成颅脑损伤、出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 案例五:今年4月3日15时10分许,肖某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在东海大道崎砂村路口段时,碰撞路边绿化带水泥花墩,造成颅脑损伤、出血,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 范木林】以上交通事故都有特别的共同点,就是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都没有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均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死亡或者受伤原因都惊人的相似,都是因为摩托车车速过快失控倒地后,驾驶人和乘车人头部受到撞击,致使颅脑损伤、骨折、出血而死亡或者受伤,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悲剧。 通过交通警察的分析,佩戴头盔不仅是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而且是有效避免头部受到撞击的措施。 《中华人民国家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特别在驾驶两轮摩托车一定要佩戴头盔,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也是为文明交通的一份贡献。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 范木林】在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各位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依法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乘人员都应当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是生命头盔,为了你的安全,生命头盔请戴牢。 来源:陆丰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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