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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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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7 11: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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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抽检不合格项目最常见的有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等添加剂超标,而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因此不能认为是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以甜蜜素为例,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将甜蜜素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制定为0~11mg/kg BW,GB2760-2014中规定了食品中白酒中不得检出甜蜜素(配置酒最大使用量为0.65g/kg),因此如果白酒检测结果超出一定范围值,也将对人的健康造成可察觉的风险。

    公通字〔2017〕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通知中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对添加剂的滥用就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鄂食药监文〔2017〕114号《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中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中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市级以上可以成立相关专家就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

    有地方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食安委相关会议纪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超限量”一般理解为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限量的两倍,即视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综合其他证据,无需就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危害安全评估认定(鉴定)便可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也可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此时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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