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这次调整,是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之后首次提标,标志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开始运行。 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这次调整,是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之后首次提标,标志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开始运行。
“养老保险”一直是大家十分关心的话题,近期有群众来电咨询户籍和居住地发生变化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不需要转移?能不能领取养老待遇?现在让小编来解答~
问:户籍原来是汕尾的,现户籍转为其它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移吗? 答:如果参保人尚未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户籍发生变化的,不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养老待遇吗? 答: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来源: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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