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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这起村霸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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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0 10: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某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朝持枪支、手榴弹等违禁物品,在陆丰市某村内,横行乡里,多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用自制斧头、长刀等尖锐工具打砸过路车辆,且持手枪、手榴弹等武器威胁、殴打于某、陈某等人致伤,在追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朝持枪抗拒抓捕。案件侦查结束后,我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名,依法将陈某朝向陆丰市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村霸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朝欺压百姓,致多人受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遭受威胁和损害,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且社会危险性极高,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公诉,精准、有力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形成有效震慑,确保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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