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18-6-11 23:08 编辑
海丰县人民法院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海丰县公安局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海公通[2018]51号 为严厉打击骗取贷款等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确保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功改制为海丰农村商业银行,促进我县金融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特通告如下 :
一、凡在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或违法发放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后隐匿、在逃的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在逃人员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逃人员因伤病等原因无法亲自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用信函、电话投案的,或者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犯罪人员。凡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帮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扭送在逃犯罪人员。对提供线索和协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 司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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