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一名“瘾君子”以贩养吸,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成瘾,以贩养吸。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并以每克冰毒50元的价格,将4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甲吸食。2016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陆丰东海镇一房屋抓获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时,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黄某某遗留的黑色背包,包内有4小包及1小瓶甲基苯丙胺,净重共14.82克、2小包海洛因0.87克。 2017年5月27日凌晨,同案人陆某某(另案起诉)与林某乙(另案起诉)联系购买冰毒事宜后,同案人林某乙电话联系了上家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当天中午同案人林某乙带着同案人陆某某到陆丰东海镇一栋民房后,同案人陆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同案人林某乙支付人民币8000元,同案人林某乙随即用支付宝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人民币7000元。之后同案人林某乙上楼,向被告人黄某某拿了3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76.94克,后下楼交给同案人陆某某。次日早上,同案人陆某某携带购买的该3包甲基苯丙胺,在陆丰市高铁站准备乘车返回温州,安检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东海镇被抓获,现场查获1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5.20克。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2月间,在其陆丰东海镇出租屋内,先后多次提供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而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本罪,属毒品再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陆丰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 陆丰市是毒品犯罪高发地区,“摘帽”形势严峻。法院既要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更要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讲证据,既不放纵毒品犯罪,也不矫枉过正。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201.83克,数量大,危害性大。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该行为助长了毒品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并损害他人健康,同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必须严厉打击。被告人黄某某于2004年12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一人吸毒,全家遭殃;一人贩毒,全村遭殃”。综上,法院给予对被告人黄某某从重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在全国乃至全球禁毒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我们除了依靠司法机关的依法从严打击之外,也要依靠群众,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充分发动社会组织和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做到全民禁毒,全民参与,真正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毒品治理新格局,为推进市委实现禁毒“摘帽”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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