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次单位组织全体同事学习宪法,经过认真学习,我对依宪维权,得出以下六条共识。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宪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忠诚于宪法,要做到“非宪勿作,唯宪是从”。在维权活动中,坚持依宪维权,站上维权的法律制高点。
二、宪法第33条是我们维权的宪法依据。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根据宪法制定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法律授权的一系列中央文件,具体规定了我们教师的法定身份和待遇。这就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对“分流教师”的行为,就是明显违反宪法行为。
三、宪法第41条是我们依法上访、申诉、控告的宪法依据。 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中,由于一些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向上级领导机关上访、申诉、控告,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民主权利,完全合法合理,受法律保护。而多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背此项宪法规定,拒不接受批评建议,又不负责处理,还对上访群众,进行打压,涉嫌报复,形成严重的违宪事件。根据四中全会“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要求,必须严肃对待,从速处理。
四、依宪行政,势在必行。 强调依宪行政,可以发挥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作用。在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应当通过行使行政职权来有效地维护宪法所保护的各项公民权利的实现。在存在宪法救济机制的情形下,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或者是人权保障机制来纠正立法机关的立法瑕疵。将权利与法律并行作为行政权合法性的依据,其中的法理正是出于对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价值的尊重和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约束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权利规范即宪法规范,权利要求也是宪法的要求。 五、依宪执政,专政手段不可乱用。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维权骨干和群众,仍在进行监控和打压。如对上访群众进行劝访、限访、压访、截访,有时动用警力,大打出手。把群众代表,当作“挑头人”列入黑名单,监视行动、监听电话、有时以请去“喝茶”、“被旅游”等手段,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前几年还以维稳为借口动用专政工具加以迫害。(一些代表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非法关押、搜身、抄家,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等等),这些都已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以及公民的人身、住宅、通信、申诉等权利。严重触犯了宪法35条、37条、38条、39条、40条、41条等条款。应当在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中,自省、自律、自纠,从速改正。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头,有关领导机关,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杜绝。
六、“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宪法的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有些群众和干部,宪法意识并不很强,这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在宪法实施中提高的宪法意识,加强实施势在必行!
我们坚决拥护和依靠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继续发挥正能量。“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我们满怀信心地迎接法治的春天,让依法治国遍及到祖国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公职人员都懂法护法、依法依规办事,让维权行为日益减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日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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