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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过了《宪法》日继续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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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2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年一次的《宪法》日已经过去了,即使如此,我们依然继续学习《宪法》以及在《宪法》的框架下衍生的各种法律法规,所以今天我们从最基层的一个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学起。

关于村民代表的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如是规定:

村民代表由村民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 时进行。村民代表的名额由村民会议决定。
产生的办法 有两种:一种是由"村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也 就是以10至15户为一个小的选区,进行村民代表选举; 另一种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采用哪种办法,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会议决定。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 都应先提出候选人,由村民酝酿讨论,如村民意见比较 趋向一致,可举手表决通过;如对候选人意见有分歧, 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决定;无论是在选举村民委 员会之前还是之后,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村民委员会 都应造册登记,发布公告告示村民,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和县(市)民政局备案。


我们在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时候,就村民代表的产生有如下理解:

1.村民代表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产生的,是村民对村务行驶管理权的民主体现。跟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等机构一样,在中国现有最低的行政单位--村行驶民主管理监督权的单位就是村民代表大会。
2.村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方法有村民划分片区推选出村民代表,这个划分片区的根据就是“户”,简单的来说就是以户口本为依据,由五户人家至十五户人家合力推选出一人作为他们的代表,以此类推;另一种方法就是村民小组推选出若干人为村民代表候选人。
3.无论采取哪种推选村民代表的方法都要经过全体村民表决通过。换句话说,如果出现村委或其他权力人员指定、委派某些人作为村民代表的,那就是违法行为。
4.以上关于村民代表的产生方法是确保村民管理自己村落的权利,任何一个村无论大小,村民多寡,村民是集居还是散居,作为一个村民,都有在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下民主管理关于自己的政务和各种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不是西方的那种议会制度,而是更先进更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到村一级,就是村民代表大会。
5.村民代表的人数应当严格按照"村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法定比例根据村内的户数确定人数。100户的村落可以选出6至20人成为村民代表,而这些人必须是民选的而不是被指定的。同时人数必须合法。村民代表他们各自代表自己的选民行驶村管理监督权,对村委以及村的大小事务的处理都有否决权,村民代表有法律法规明文保证和限制的。

如今,汕尾市到处是城市基建,在土地的使用和征用方面所产生的利益,怎么落实到村民个人,就要看村内握有管理权利的人是怎么做的。我们不难看到部分贪污,但是讲到村民个人利益上去,恐怕每个村民都会用自己的雪亮眼睛监督着村务的执行的。然而,如今一些村的村民对于自己的代表是谁都不知道,村政府没有公布村代表人数以及具体姓名,在村委选举的时候,有选过村委主任以及其他的村委成员却没选举过村代表。这到底合法不合法?

在现代中国,人们民主生活中,民选的不单单只是村委,我们还应当有合法合理的权限推选能代表我们的村民代表。否则,我们的代表是谁?谁代表了我们?我们村的代表有多少人?村代表具体的名字是什么?这些通通都不知道,村民怎么愿意让不知道姓名的人代表自己呢?如果是这样,民主就只剩下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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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18: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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