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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2018年汕尾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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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0: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提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节能制度和措施,稳步推进节能改造,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效开展,助推我市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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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 “汕尾市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培训班” 在市区举行。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詹文杰、深圳市职业技术学院数控技术中心主任朱仕学教授、汕尾市经信局分管节能工作的党组成员翁汉辉、汕尾市节能监察中心主任林光育、汕尾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科长陈启福,来自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代表和各县区节能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单位代表近150人参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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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詹文杰在培训班上强调此次培训班的意义,对能耗统计工作和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意见。实施该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级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型能源资源消费状况,为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制定节能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和核算节能指标,以及开展节能检查和考核等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和支撑;将更好地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共机构定期了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状况,适时分析能源资源消费变化趋势,切实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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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深圳市职业技术学院数控技术中心主任朱仕学教授为大家讲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内容及执法程序。

   汕尾市节能监察中心林光育主任为大家演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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