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19-1-4 22:09 编辑
一、首先是职能框架设计有混乱。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既然属于社会组织的业主委员会,从现行法律规定(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应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怎么扯也不应该在城乡建设局备案。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意见》,明确业主委员会备案职能在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在住建部门,然而目前根据政府部门查询,城乡建设路仍有业显示主委员会备案这一职能。
二、住建部门管理缺位或尸位素餐。住建部门的本来职能是修建房屋,这样的行政部门作为物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又是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部门,有种驴唇不对马嘴,并且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毫无道理的归口管理。开发商、物业企业在小区有着盈利所在,与主管部门利益输送轻而易举,而业主委员会是维护小区公共利益的非盈利公益组织,没有利益输送的资本。如此两个极不平衡的客观矛盾主体放在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下面,可想而知在矛盾双方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问题的天秤倾斜,就不足为奇了。
三、住建部门作为物业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几乎不监管,而对业委会备案过于苛刻。经常发生物业企业对待业主的违法违规的恶行,住建部门视而不见;在对待业主伸张权益或成立业主委员会时,时常进行打压。在住建部门备案时,比行政审批还严格。明眼人一看便知,行政部门与开发商一个愿望----希望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起来。反之,如果是物业企业包办成立业主委员会,那是大开方便之门。官商勾结联手坑业主的暗藏动机完全露了出来。前期物业有关小区的资料不肯移交等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并不追究。我们思想一下,这是什么原因?
四、公开招标更换物业企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基本权力。纵观各小区换物业企业有多么难,行政主管部门根本不处罚违法违规的物业企业,有人纵容撑腰还怕你一盘散纱的业主?这一点是造成物业企业疯狂逼迫业主的主要原因,也是小区更换物业企业难的原因所在。如果说更换物业企业难,那么,业主选择物业自管或其他人管理就更是难上加难。
五、权力过多干预小区事务不是件好事,也不符合党中央关于权力关进笼子里,已及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利用手中的公权干预合法私权违反宪法和物权法,事实也证明,小区行政干预越多,矛盾越激化。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例,来自行政部门领导的所谓指导监督,实际上处于管、卡、压,并且以权压法以权代替法来刁难人民群众的现象十分普遍,原因在于立场站在反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更何况,这些所谓指导者,普遍对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很多是来自个人意志。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以小区物权为基础,全体业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治行为,与小区物权没有半毛钱关系的指导监督者如此过多介入并不正常,我们甚至感觉是一种无利不起早的"热心"。需要重申的是:《物权法》规定是指导与协助,而不是监督!所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将《物权法》规定的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与协助修改成”指导与监督”显然违反上位法,而且也流露出执政理念问题。
六、剥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资格和权力来之于所在小区的物权。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利益,逼迫业主,行政部门剥夺、惩罚处分了他们没有?业主在筹备过程中出现一点错漏就全盘给予直接否定,这种对广大业主的不公平也太露骨了!
八、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治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以业主广泛诉求为意志。可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从筹备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直至备案,所设的坑抗坎坎,比选举人大代表,比选举居委会不知复杂困难多少倍,因此,小区业主,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极大不满和抗争。对应由物业企业暗箱操作一手包办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呢,备案就方便大门洞开。这究竟是什么道理?这中间没有利益驱动?再也没有其他解释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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