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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3男子辱骂、威胁、殴打执法警辅人员,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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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21:39:2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19-1-29 10:11 编辑

海丰3男子被刑拘,借酒醉意辱骂、威胁、殴打执法警辅人员

2019年1月26日晚8点45分,云岭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海城镇广富路一港货店内有人发生纠纷需要处警。接警后,正在广富路巡逻的云岭派出所警辅人员按指令赶到案发现场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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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纠纷双方的初步了解,事因当晚该店有几名女顾客在选购唇膏时,打开包装后又觉的对唇膏不满意并拒绝付款,而店员认为包装已打开对货物产生了损坏坚持要求付款,继而双方发生口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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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纠纷情节轻微,而且纠纷双方都相互认识,双方在现场自行协调解决时也并未出现过激行为。现场的执法人员视情让双方自行调解,只从中作适当协调。初期的调解过程一切本还和睦顺利,但没过多久,店方的朋友陈某敏突然情绪激动并动手去推打另一方的刘某燕。
为防止事态激化出现打斗,处警人员马上介入将双方强行隔离,并要求纠纷双方冷静克制,一起到派出所再进行解决。但此时,酒后的店主陈某旺认为警方这样做有偏袒之嫌,借着醉意开始言语辱骂、威胁在场执法人员,并发展到最后陈某旺、陈某敏、彭某林(该店另一店主)等人一起动手推打我处警人员。针对陈某旺等人的不法行为,现场民警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陈某旺非但不予理睬,反而大打出手,殴打我现场执法人员。而陈某敏、彭某林等人则分别动手推打、搂抱其他警辅人员,阻扰执法人员带走陈某旺。事件中,致派出所5名警辅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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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采取强制手段,最终,陈某旺、陈某敏、彭某林等3人被依法传至治安大队进行调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旺、陈某敏、彭某林对其暴力抗法、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执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三人刑事拘留,并将按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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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发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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