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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共享单车屡遭黑手?究竟是谁在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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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16: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海丰多辆共享单车被扔进臭水沟》的文章,描述的是一些共享单车被扔进臭水沟的现象,人们纷纷谴责这些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

有人在龙津河边看到共享单车被扔进了景观池里,就连阿姨阿伯们都看不下去,她们都在怒骂破坏者。到底是谁在蓄意破坏共享单车?人们一直对此感到困惑不解。





共享单车自进驻海丰至今已近半年,遭到破坏的消息时或传出,可谓是命途多舛,让人不由得担心起它的未来。到底是谁在破坏它,我们看到了共享单车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诸多便利,更应该珍惜它、设法保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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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丰微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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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01: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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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叫所谓的“素质”  谈何文明··希望有关部门对于破坏公共财物及故意损坏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9-4-25 09: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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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是给予大家方便,究竟是什么人造成的?警察叔叔可以调取监控,严抓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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