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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预防性骚扰 代表建议明确界定、完善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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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6: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炎炎夏季,人们都换上了单衣薄衫,衣服穿得少了,凉快的同时却给一些别有企图的人可乘之机。偷拍裙底照、故意触碰抚摸敏感部位、言语暗示等等,这些行为都指向一种共同的侵犯——性骚扰。性骚扰虽然不会给受害者带来肢体上的损伤,但是对其精神上的损害却是持久的。

  前不久,一则有关性骚扰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道称,一个女孩在列车上睡觉时被惊醒,因为她正被一陌生男子亲吻。最终男子因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如何有效预防和惩治性骚扰行为?接受采访时,上海市人大代表、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认为,我国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但是目前,性骚扰的防治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明确界定性骚扰定义,增加可操作性

  性骚扰防治是一个复杂的世界性难题。

  联合国统计数据显示,全球1/ 3的女性有过被性骚扰的经历。在我国,性骚扰现象也普遍存在,尤其是公共交通、职场、校园三个领域,事发率相对较高。

  此前,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1899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3.4%的受访者曾在公交车或地铁上遭遇性骚扰,51.7%的受访者遭遇性骚扰时未得到他人帮助。

  在职场女性中,有调查显示,70%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

  如今,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媒体关于性骚扰报道日益增多,性骚扰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05年,在社会各界推动下,我国首次把“性骚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

  之后,《妇女发展纲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都加入了性骚扰的相关规定或预防惩治措施。各地也出台了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方法规。

  刘信义代表认为,虽然政府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但是当前的防治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性骚扰虽已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但尚未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由此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对于性骚扰的定义有所差异,影响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以北京和上海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例,刘信义代表说:“比如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禁止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则未提到‘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相关’。”

  明确性骚扰定义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对人们认清自己在两性交往中行为的底线也有帮助。“实际生活中,由于性骚扰和亲昵言行的界限不易界定,造成人们认识的模糊,对相关行为不予关注,助长了性骚扰的发生。”

  此外,“当前,性骚扰对象开始从女性扩散到男性,从异性之间扩展到同性之间。”刘信义代表认为面对这两种情形,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明确界定。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模糊

  取证难、立案难也是性骚扰频发的一大原因。“骚扰者多通过语言挑逗、肢体摩擦等隐秘方式进行,这类隐秘性骚扰的取证难度很大;另外很多当事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束缚,担心个人隐私泄露或名誉受损,以及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影响,加上反性骚扰知识和技巧的缺失,在遭受性骚扰后往往选择沉默,这进一步增加了性骚扰案件取证立案的难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性骚扰者。”刘信义代表说。

  而“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的规定,刘信义代表认为,过于笼统不利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未明确可向哪些单位和部门投诉。北京市实施办法明确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但是上海市相关实施办法还是原则性的,缺少可操作性。”

  刘信义代表表示,“由于相关法规对性骚扰的投诉部门规定的不够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也尚未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性骚扰,导致很多受害者在受到性骚扰后因缺少有效的投诉渠道,无法及时进行维权,难以对实施性骚扰者形成制约和震慑。”

  在性骚扰惩治方面,目前对骚扰者的约束和谴责还主要体现在道义上,法律制裁的力度相对薄弱。刘信义代表提到,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各类法规中,有些甚至没有明确提到“性骚扰”,适用条件比较模糊,导致很难对性骚扰实施者进行惩治。

  除此之外,他认为社会宣传也有待加强。“近些年,有关部门在地铁等公共交通设施中开展了一些防治性骚扰的公益广告,但总体看,覆盖面还不够广,对性骚扰的震慑力度还不够。”

  分阶段完善性骚扰地方立法

  谈到如何加大对性骚扰案件的惩治、震慑力度,刘信义代表建议首先要采取措施鼓励被骚扰者进行举报,“相关领域的归口管理部门,如妇联、教委、交通委等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受理性骚扰投诉举报事宜,并向社会进行公布,使性骚扰受害人投诉有门。”

  在投诉途径方面,他表示,除常规的设置投诉热线电话、热线邮箱之外,还要加强移动终端建设,“比如可在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App中开设性骚扰专窗接受投诉。”

  还可以在一些公共场合设置反性骚扰的发声按钮、张贴举报电话等,为民众提供更多应对性骚扰的手段。

  在立法层面,刘信义代表建议以性骚扰高发领域为突破口,分阶段完善性骚扰地方立法。“例如,在目前难以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情况下,可借鉴美国、日本分类型界定和处罚性骚扰的经验,先对公共交通等人员密集、视频监控覆盖的场合进一步明确性骚扰界定标准和惩治办法,形成经验后再针对其他场合逐个突破,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完善性骚扰相关地方法规和预防机制。”

  他还建议:“可进一步研究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将有关部门已经确认的性骚扰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增加实施性骚扰的违法犯罪成本。”

  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治性骚扰教育宣传

  除了从法律途径支援反对性骚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治性骚扰的教育和宣传也同样重要,刘信义代表提出,要推动反性骚扰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提高民众维权意识。

  “比如,可以在公众场所特别是地铁、公交车等人员密集环境中加大投放反性骚扰广告、标识牌等,提升民众反性骚扰的意识。可在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开设专门的防性骚扰课程,加强学生对性骚扰的认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通过学校的心理咨询室等渠道,让遭受性骚扰的学生有反映情况的渠道。企业和社区可邀请法律专家开设反性骚扰专题讲座,让职工和群众认识到性骚扰问题的严峻性和严重性,增强对反性骚扰的认知。”刘信义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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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骚扰条款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2019年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写入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表示,在实践中,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图像、电子信息、文字等等,建议增加“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情形。

  针对性骚扰的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进一步细化,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也表示,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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