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睁大眼睛,清醒头脑,呼吁广大群众别再被所谓的高额回报的投资欺骗了!
尊敬的有关领导:
本人名叫郭兰英,系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城东人,联系电话1353958**** 。本人是一位没多少文化的农村妇女。此前,陆丰金厢镇吴元谭的儿子吴如江的姐姐吴如良因为资金周转等问题向本人借款数十万元,因为考虑到吴如江一家的父亲吴元谭做为家乡当地有名的地理风水先生的威望,和吴如江一家人的多次担保承诺,本人借钱给吴如江的姐姐吴如良用于周转。
2023年初,吴如江的姐姐吴如良陆续将欠本人的借款归还给我。在得知这一消息之后,吴如江以高额回报利息的投资、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等方式,于2023年3月28日再次向本人借款100万元,于2023年5月21日向本人借款40万元,并在盖公章“深圳市元谭草堂文化有限公司”的收据上约定每月按照利息2分,仅壹年期,保本。随后,吴如江以各种理由、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等方式陆续从本人以及本人的妹妹等亲戚中借款累计493万元。由于本人是一位文化程度较低的中年妇女,吴如江一再强调叫本人不要将此事告诉几个30岁左右的儿子。
从2024年3月份开始,吴如江表示投资出现问题,需要办理所谓的手续,无法如期兑现利息,随后连本金也无法归还。吴如江炮制的“郭兰英与吴如江代持协议”上的“郭兰英”签名,为吴如江所炮制,本人郭兰英因为文化程度有限,无法理解,也没有签名。后来吴如江告诉本人一些实情,他表示他自己进行了投资,亏损有超过1千万元,差本人的本金无法如约归还。期间,吴如江多次逼迫我到处向亲戚朋友筹钱,借钱,还忽悠我把房子卖掉,借钱给他。
据了解,吴如江所谓的投资,以“投资理财”、承诺保本付息等方式诱骗了很多人,深度参与了深圳鼎某丰非法集资案,实际上,早在2023年2月份,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班办公室就发布了关于鼎某丰相关业务的风险提示,吴如江明知所谓的投资面临暴雷的风险,还多次诱骗本人将资金借给他,并于2024年1月,通过诱骗的方式从本人大儿子处诱骗了60多万元人民币,进行他所谓的投资。2024年11月,深圳公安正式发布情况通报,表明深圳鼎某丰相关负责人以涉嫌集资诈等犯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吴如江对外宣传他是该案的投资人,也是受害者,实际上,吴如江在该案系列投资活动中,获利不少,他根本不是受害者,而是获利者,前期的投资收益早已被他用各种方式进行转移,转移到他的亲戚朋友处。
本人所有借给吴如江的款项均为自己省吃俭用积累的家用和养老钱,以及向妹妹等亲戚借的资金,也必须如约支付给他们利息。吴如江从2024年3月份开始多次继续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并有他父亲吴元谭多次承诺和担保,表示吴家一定会如约归还本人的欠款。本人一家目前需要承担数量巨大的利息和还款本金,日子过得非常痛苦,处于奔溃的边缘,近乎到了家破人亡的地步。
后来,据了解,吴如江在2024年3月份与家庭环境优厚的老婆离婚,涉嫌转移资产。
吴如江的父亲吴元谭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当地有名的风水先生,多年来以为他人看风水、拜神和抓草药治病等方式,获取了大量财物,逢年过节更是收钱和礼物众多,在陆丰市以及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鑫瑞科大楼)多地建有豪华的“元谭草堂”,主要用于看风水、祭拜神明和抓草药治病。吴元谭因其从事上述业务多年,在老乡心目中积累了众多名望,吴如江多次表示自己从小就从来没有缺过钱,向本人借款,主要用于回报可观的投资,吴家表示欠本人的资金在500万以内,均没有问题,可以很快归还。正是基于老乡的情谊,以及对吴如江、吴元谭、吴如良一家人的信任,本人才多次想办法,省吃俭用以及找妹妹等亲戚朋友借钱,借得资金,基本上全部又借给了吴如江。
据了解,不仅仅是从本人之处借钱,吴如江等人还向多人借了数额巨大的资金,本人也是在近期才获悉,吴如江一直以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等方式向本人以及多人借款。吴如江将在投资中前期的获利,给到他的家人,例如给其弟弟数百万元买房,借钱给其姐姐数百万元还债务等,这些资金哪些是吴如江向外界诱骗的,哪些是他的投资利息,他自己也是一笔糊涂账,受害人是被他花言巧语蒙骗的群众。
我们曾多次与吴如江一家人当面沟通,并且按照他们约定的时间上门要债,但是多次遭到吴如江一家忽悠,甚至恶人先告状,报警称我们骚扰吴如江一家人。我们实在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吴如江目前工作和生活地在深圳,我们曾寻求当地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帮助,但是均没有结果。
在咨询有关律师和法律专家之后,我们认为吴如江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此,我们恳请有关机关,受理本人对于吴如江等人涉嫌诈骗的指控,并且调查是否还有更多的无辜群众遭到吴如江等人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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