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丰男子曾某因犯贩卖毒品被我院判处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曾某在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西市场附近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叶某甲4次,共重1.3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乙1次,重0.25克,得款人民币180元。同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海丰县梅陇镇将被告人曾某抓获,并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9小袋共重11.84克。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3.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以贩养吸,在其身上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84克尚未卖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惩治力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办好涉毒类案件。同时,加大禁毒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能力和拒绝毒品的法律意识,为法治海丰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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