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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注意!今日起到药店买发热咳嗽药必须测体温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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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3: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据了解,此通知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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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通知如下: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委)、医疗保障局:

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经研究,决定2020年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精准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 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2、 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

(1) 有发热症状的人员;
(2) 14天内来粤的湖北人员;
(3) 14天内曾到过湖北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4) 与(2)(3)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3、全省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4、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5、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6、各地市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4时前将汇总表(附件二)分别报送省药品监管局(邮箱:GDMPA-NCP@gdda.gov.cn)和省医疗保障局(邮箱:gdyyzb@126.com)。

7、各地市尤其是广州市、深圳市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数较多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强化相关防控措施。


来源: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掌上羊城、网信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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