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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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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0: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0-6-18 10:12 编辑

高考“落榜”16年后,农家女陈秋媛(化名)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填补心中的遗憾。然而,在信息填报时她才发现,“陈秋媛”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幷顺利毕业,原来,在16年前,她被另一个“陈秋媛”冒名顶替上了大学。对此,顶替者陈某某系该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目前已停职,事件涉及详细信息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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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身份证的普及和科技、通信手段的进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难度越来越大。然而,从“罗彩霞案”之后,全国各地一系列冒名顶替案浮出水面。此次案件中,顶替者不仅冒名“陈秋媛”在山东理工大学上学,还做了公务员,而真正的陈秋媛却在达到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分数线后黯然“落榜”。受学历所限陈秋媛辗转多地打工,16年后,她还想报考成人教育学校弥补当年“落榜”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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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秋媛的人生命运被彻底改写无疑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 值得追问的是,陈秋媛的录取通知书为何莫名其妙到了顶替者的手中?高考报名表上的相片和顶替者相貌完全不同,顶替者如何冒用陈秋媛的身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山东理工大学又是如何审查顶替者的入学资格?“假陈秋媛”冒名做街道办公务员,资格审查又是怎样通过的?冒名顶替事件是否存在权力寻租?一连串的疑问让人觉得这起顶替事件绝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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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理说,顶替者要完成冒名上大学的过程,要经过高中学校(以前录取通知书多邮寄到考生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及招考部门、录取学校等多道程序层层把关。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多道监管关口似乎成了一推就开的虚掩大门,幷没能阻止冒名者顶替上大学的脚步。如果陈秋媛不是因为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意外发现自己被冒名上大学,冒名顶替者还会继续在公务员岗位上“潜伏”下去。其实,只要高考招生录取的任何一个环节能够严格把关,“假陈秋媛”就不可能完成冒名上大学的过程,更不会让“假陈秋媛”在随后继续“潜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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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此规定更为详细。顶替者冒名上大学不仅侵犯了陈秋媛的姓名权,还侵犯了陈秋媛的受教育权。顶替者不仅要赔偿陈秋媛损失,把姓名权还给陈秋媛,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冒名顶替运作的相关人员也应该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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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顶替事件涉嫌多重侵权,渎职、舞弊、伪造国家公文,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伤害了政府公信。相关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同时,要扎紧招考制度篱笆墙,一两次偶然的个案曝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把权力关进细密的法律制度笼子,痛下决心砸碎招生考试暗箱,幷把详细招考信息放在阳光下暴晒,自觉接受公众监督。[/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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