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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涉嫌卖淫、嫖娼,6名男女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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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9: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0-7-16 10:14 编辑

飓风2020   亮剑扫黄 重拳出击

“飓风2020”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陆丰市公安局
坚决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
净化社会风气 倡导新风正气
营造更文明、和谐、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7月13日,陆丰市公安局博美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清理清查时获线索称,在博美镇某酒店内有人卖淫嫖娼。

获悉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该酒店进行全面检查,在酒店的三间客房内分别抓获唐某玲(女、30岁,广西桂林人),崔某霞(女、33岁,山西省太原人),谭某茹(女、24岁,贵州省铜仁地区人),卓某逊(男、22岁,陆丰桥冲人),卢某结(男、23岁,陆丰桥冲人),孙某(男,37岁,陆丰碣石人)等6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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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以上六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遵纪守法
珍爱家庭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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