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车之戒】近期||海丰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数据显示,超过95%以上的交通事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导致的。
海丰公安交警将不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警示案例,案例涵盖了两轮摩托车、电动车、三轮摩托车、私家车与专业运输车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国道、省道、县道、县道、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背街小巷、农村公路等形式的交通事故,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一、涉“两客一危一货”案例
(一)现场道路基本情况:现场位于海丰县城二环东路夏坑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南桥方向,北往红城大道海珍路口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积水,视线良好。现场道路施划人行横道斑马线。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2020年09月08日08时38分,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海丰县城二环东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城东镇夏坑路口时,车辆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月16日吴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三)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过错: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雨天驾车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吴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三)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袁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交警提醒: 1、驾驶机动车辆须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2、机动车要取得号牌后才能上路行驶;
3、危险路段和复杂天气应当降低速度行驶;
4、遇前方有人行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通过,如果人行道有行人正在通过应当停车让行。
二、涉“一盔一带”案例
(一)现场道路基本情况:现场位于324国道713KM+800M(海丰县雷公田路段),路面有施划标志、标线,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市方向,西往广州市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2020年08月20日16时35分许,吴某某驾驶粤NZJXX号小客车从海丰西出口沿324国道往海城镇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G713KM+800M(海丰县雷公田路段)处右侧超车时碰撞由蔡某某推行的粤NAXXXA号正三轮摩托车,造成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蔡某某于2020年08月28日在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三)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过错: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证实,吴志坚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
(三)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吴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交警提醒:驾驶机动车要进行超车动作时,须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行驶,不影响其他人或车。
来源:海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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