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21876|回复: 0

[汕尾] “零口供”毒犯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25 09: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非孤独患者 于 2020-11-25 09:29 编辑

【“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 以案释法】“零口供”毒犯获刑15年6个月


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零口供”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林某雄归案后拒不承认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但该院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最终以制造毒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40.webp (2).jpg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雄伙同同案人林某清、余某珊在陆丰市林某清住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5月12日11时许,公安机关捣毁该制毒窝点,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38.727千克,现场抓获林某清,四天后在上述地点抓获余某珊,同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在逃的被告人林某雄。此外,经过审理还查明被告人林某雄有购买赃车的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林某雄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拒不承认参与制造毒品,但林某雄的同案人余某珊、林某清的供述和证人林某新证言证实林某雄参与实施制毒行为,并有在林某清住处查获的大量制毒原料、工具及液态毒品等物证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林某雄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雄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相当长时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有助于遏制和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但同时也让部分抱有侥幸或顽抗心理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为平衡实现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与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同时还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便是此情形。在被告人林某雄归案后一直拒不供认本人实施制毒犯罪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根据其他有效证据认定被告人林某雄构成制造毒品罪,最终以制造毒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林某雄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绝不让任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建行汕尾市分行海丰支行林瑞雨:我期待的202
[城事报料] 建行汕尾市分行开展2022年新行员上岗前考核
[城事报料] 建行汕尾海丰支行:呵护学生金融安全
[城事报料] 关于汕尾市城区10名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轨迹通报
[城事报料] 建行汕尾市分行:党建引领 火红周六
[城事报料] 生态文明|汕尾:高位推动 林长制工作落地见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