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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法院发布 六宗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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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09: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执司法利剑 保护未成年人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为社会所关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院始终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快审快结,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的进一步伤害。

01

保护女童 司法利剑斩断魔掌




案例一

      2020年8月,张某乙(时年10周岁)外出玩耍,被被告人张某甲(时年46周岁)拉至家中猥亵并欲强行发生性关系,但因张某乙年纪太小被告人张某甲未能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甲担心张某乙大声哭喊被人发现便停止奸淫张某乙,叫张某乙拿走一元钱并要求不要将此事告知他人,随后张某乙离开。经诊断,张某乙外阴潮红,处女膜未见明显裂伤及出血。9日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强奸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甲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20年9月,被告人钟某甲(时年73周岁)以打扫卫生为名将钟某乙(时年10周岁)叫至家中,让钟某乙脱掉她自己的内外裤,随后被告人钟某甲对钟某乙进行猥亵,因生理原因钟某甲无法将生殖器插入钟某乙的生殖器。经诊断,钟某乙处女膜破裂。同月,被告人钟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一致主张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幼女的生殖器为标准,被告人钟某甲明知钟某乙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五年。

02

网恋偷尝“禁果” 终尝法律恶果




案例三

       2020年8月,被告人谭某(时年16周岁)与林某(时年13周岁)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并经常聊天。同月被告人谭某将林某带至海丰县某酒店入住,随后发生性关系。经诊断,林某处女膜破裂,被告人谭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自首。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林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谭某奸淫未成年女性,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四

        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时年18周岁)与翁某(时年13周岁)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后双方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5月,被告人高某2次将翁某带至其家中,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4次。同年5月,被告人高某被公安传唤至当地派出所。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翁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五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时年25周岁)与吴某(时年12周岁)通过QQ软件加为好友,同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吴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几次将吴某约至其家中、酒店,先后对吴某奸淫十几次。同年8月,吴某的家人发现吴某被刘某奸淫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已赔偿吴某的家属人民币40000元,获得吴某家属的谅解。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吴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六

       2019年11月,被告人许某(时年25周岁)经人介绍与陈某(时年12周岁)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许某在明知吴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将陈某带至其家中,先后与陈某发生性关系14次。同年11月,公安机关在海丰某地将被告人许某抓获。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陈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至关重要,严惩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器。法官提醒,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在此告诫未成年人,警惕不法分子以网恋为名,行性侵之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以防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上当受骗。我院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呼吁社会、家庭、学校重视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同时我院将持续强力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以司法力量震慑不法分子,手持司法利剑,砍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魔掌,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文:朱祺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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