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义捍、陈义佣、陈义带、陈世浩、许信来、陈加、罗宜宣、钱家望、潘育杨、蔡素雅、陈志伟、陈西、肖木生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斗殴罪(中止)、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以来,被告人陈世浩、陈义捍、陈义带、陈义佣伙同被告人陈加、罗宜宣和陈义响、陈义顺等人通过操纵选举,长期把持奎山社区基层政权,发展家族势力。2000年开始,被告人陈义佣、陈义带分别先后纠集多人在奎山社区公然开设赌场;被告人陈义佣又容留在其赌场帮忙的相关人员吸食毒品;2001年,被告人陈义佣纠集人员对石某等人进行追打后又纠集多人到汕尾市城区小岛村渡口示威;2002年,被告人陈义佣、陈义带纠集被告人许信来、陈加、钱家望、潘育杨、陈志伟和陈义列、余世荣、庄越海、江风、黄小奕、吴炫勝、黄良抄、陈义响、陈义顺、陈义卫、柯从安等人殴打罗某实施寻衅滋事,罗某被殴打后不敢报警,也没有得到赔偿;2002年8月,被告人陈义佣、许信来等人用汽油瓶烧伤陈某;2003年2月21日,被告人陈义佣、陈义带带领多人先后对张某、金煌俱乐部的工作人员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多人受伤,后来在被告人陈义捍、陈义带的操作下,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员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凭此事件,该组织在奎山社区形成强势地位,标志着以被告人陈义捍、陈义佣、陈义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后至2020年,被告人陈义捍、陈义佣、陈义带分分合合组织、领导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
由于本案时间跨度较长,且被害人人数众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海丰县人民法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660-6398515。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日
附: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审判机关应当为被害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被害人提供翻译。
3.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5.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如果被害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6.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要求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的审判人员向被害人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果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害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被害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审判人员应当准许。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本院视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被害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8.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9.请求抗诉权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被害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审判人员要求,被害人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