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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受贿与行贿,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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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0: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听一个真实的故事:湛江市霞山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郑亚 奏受贿案和原湛江市霞山区副区长黄宏景行贿、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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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于1992年至1996年间,在个体包工头黄某承建霞山区工商局百家楼水果批发市场工程、湛江东风汽车厂工 程、霞山区工商局百蓬路纺织品市场工程、湛江民航机场扩建工程、霞山区粤海中纤板厂工程以及区人民南路土地购卖过程中 ,先后6次收受黄某人民币72万元;1996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陈某承建“紫荆村”工程中,收受陈某人民币8万 元;1997年10月,在湛江某公司经理龙某承建霞山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工程中,收受龙某人民币10万元;1998年3 月,霞山区政府换届选举,郑亚奏积极推荐时任该区工商局局长的黄宏景担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事成后郑收受黄人民币 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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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于1998年区政府班子换届选举中,为达到自己当选副区长的目的,向郑亚奏行贿18万元;此外,黄还收受过 湛江市某公司经理龙某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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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 罪,黄宏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给 郑亚奏人民币18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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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体两面,相伴相生。行贿者向受贿者输送财物、美色,受贿者则破坏权力运行规则向行贿者“回报”项目、利益。双方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打通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变现暗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行贿为腐败病菌的发酵传播提供了温床,对受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被“拖下马、拉下水”,沦为不法分子的利益代言人,得人好处投桃报李,有的甚至发展到主动索贿,在违法乱纪的泥沼里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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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与受贿者互相勾兑、各取所需,肥了自己,损了公家,侵吞的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国家资源流失,而且扰乱市场规则、营商环境、法治环境,还破坏政治生态、社会稳定、公平正义。贿赂行为宛如双面透视镜,既照见了受贿者私欲膨胀的贪婪本性,也暴露了行贿者以小搏大的逐利天性。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最终堕为“猎物”,固然主要取决于他们自身,但行贿者的腐蚀也是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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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不查,受贿不止。重拳打击贿赂犯罪,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就要一手严肃惩处受贿行为,一手严厉打击行贿行为,切实改变一段时期以来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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