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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叶某某涉嫌强奸智障女子 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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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09: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2020年5月25日批准,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振强,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新径村村民黄某某报警称其存在智力障碍的女儿冯某某在该村文化室被该村村民小组组长叶某某强奸。据监控录像证实,叶某某曾与冯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3月31日在该村文化室单独相处过。经核实,叶某某在明知冯某某存在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26日在该村文化室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冯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知功能存在严重缺陷,并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另经鉴定,在2020年4月22日提取的冯某某紫色内裤中所留的精液并非叶某某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被害人冯某某残疾人证、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冯某某、洪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深公司检DNA字【2020】04159号)、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深公司检DNA字【2020】04338号)、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深公司检DNA字【2020】04340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9】精鉴字第428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存在智力障碍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三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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