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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遵循法理 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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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2 16: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2-4-22 16:56 编辑

                         遵循法理    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

                             陈治赠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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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法理?古云:法理不外乎人情。

      法理,即:法律与情理。政权中枢竖义立法,规范社会秩序,惩治罪恶、解决纠纷所产生的带强制性的条条框框,称之为法律(古代称朝庭律例)。社会生活所包含的各种原理或原则,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即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称之为情理(天理)。

     法律的条条框框来源于情理,一般不会超出情理之外。正常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是先理后法,情理出公论。罪恶不除,天理难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情理支撑法律。法律完善,又承担起保护情理的责任。法律与情理互为依存,缺一不可。重法律而悖情理,或者重情理而轻法律,都会对是非作出误判。

     人情,即:人性与情理。“法理不外乎人情”,据说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359年秦国质疑变法的官员,与法家、改革代表人商鞅论战时提出的观点。到了宋代,又是包公判案的主张,出现于《铡美案》包公的道白。意思是:陈世美若能认妻惜子,本案就变成皇帝的家内事。反之,则杀妻灭子及欺君之罪,国法与天理难容。

      “法理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与情理归根到底都体现人性,以人为本。法律与情理不可割裂,更不能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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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对法理关系有精辟的见解(网摘):《书经.吕刑》[ 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 句下汉.孔安国.传:“惟当清察罪人之辞,附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王涣传》:“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平,指平衡。难平,指失衡)。

     古人的金言玉语,为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历政所不断”的积案,在于没有“附以法理”或“法理所难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不完善,需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如《土地管理法》,1986年出台,1987年施行。1988年就作出第一次修改,1998年又作出第二次修改。谁敢说不作第三次修改。目前,据不完全统计,与土地关联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单行法和各种条例,“两高”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部门行政指令,林林总总约有80部(件)以上,数量之多,为其他领域之最。但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条文之间存在冲突,国家政策和部门行政指令也不乏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实例。土地权属争议双方,都能拿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甚至行政指令针锋相对。因而,地方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存在无所适从的状况。这时候,法律极需情理支撑。可惜地方政府偏偏对情理不屑一顾,以致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不能清零。

     故此,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应当由当事人双方陈辞,各叙主张权利的依据,依法律循情理作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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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25 20: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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