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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大整治! 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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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 10: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2-8-2 10:11 编辑

近期,汕尾交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部署要求,及时回应“平安厅”汕尾公安局长信箱群众反映的突出交通违法现象问题,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坚决护航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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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回应,严厉整治车辆违停乱象

近期,有市民向“平安厅”汕尾公安局长信箱反映,城区部分路段私家车随意乱停放现场突出,造成道路交通拥堵,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及影响附近居民出行。接到市民的反映后,汕尾交警市区大队立即部署警力加强辖区相关路段的日常巡查整治,还路于民。执勤民辅警对乱停乱放堵塞道路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查处,对沿街商铺经营者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倡导市民按施划车位文明停放,不占用斑马线、绿化地带、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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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严处机动车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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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晚,汕尾交警高速公路一大队执勤民警在深汕高速公路陆丰西收费站开展统一行动。21时24分,民警在收费站出口处查获由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E9***9的小型普通客车存在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车核载5人,实载7人,超员乘客多为儿童。民警对驾驶员蔡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告诫其不能一时侥幸忽略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对驾驶员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对超载人员进行了安全转移,及时消除了风险隐患。


开展摩电专项整治,营造严管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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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晚,汕尾交警市区大队组织民辅警在城区汕尾大道南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21时许,驾驶员易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驶入执勤卡点,被民警拦停进行检查。在进一步核查中,民警还发现易某(男,1983年出生,四川省重庆市人)存在无证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在现场对易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和宣传教育,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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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开展的一系列夏季整治百日行动中,汕尾交警重拳出击,持续亮剑,充分发挥“守夜人”作用,连续查处了多起摩托车、电动车故意遮挡车辆号牌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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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严重超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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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汕尾交警市区大队执勤民警在汕尾大道南的交通整治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起摩托车严重超员典型交通违法行为。21时30分,林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了其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年龄最小者为怀中幼儿。一辆二轮摩托车上竟然共搭载了5人,且仅仅驾驶员林某某有佩戴头盔。查处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林某某(男,28岁,陆丰人)竟还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并存,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民警对林某某夫妻俩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讲,并告诫其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车祸就是这样酿出来的。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但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汕尾交警提醒

夏季整治百日行动期间

汕尾公安交警将加强路面巡查管控


特别是加大夜间巡逻检查频次和密度

不断提升执法管控效能

全力以赴除隐患防风险

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畅通

END

来源:汕尾交警机动大队、市区大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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