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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这6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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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0: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公安

以社会面治安巡防管控

“四个一”体系建设为牵引

紧紧围绕“1+N”“鹰击”

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严惩各类违法犯罪

排查化解风险隐患


动动手指、出租账号就能赚钱?

好像稳赚不赔?

可以月进千元

躺平好事令人心动

等等

你已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了

买卖“两卡”为“跑分”?

陆丰公安:我看“刑”!


何为“跑分”?

“跑分”的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或某信、某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违法犯罪嫌疑人会专门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并将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案例警示

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前期研判提供的线索,通过多警种协同作战、多部门密切配合,深挖线索、追踪溯源、雷霆出击。4月13日至17日期间,刑侦大队二中队会同北堤、南堤、碣北、南塘等辖区派出所相继抓获、劝投6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某信、某付宝支付账号非法出售、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取现、“跑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果断斩除犯罪“温床”。重拳打击整治、高压震慑遏制了我市辖区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进一步坚定了陆丰公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心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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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张某生(男,43岁,东海街道人)、黄某灿(男,28岁,金厢镇人)、林某铮(男,31岁,东海街道人) 、林某在(男,25岁,东海街道人)、李某渝(男,37岁,碣石镇人)、施某川(男,32岁,南塘镇人)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一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违法犯罪分子在网上租、购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和语音网关设备,建立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涉诈窝点,从中牟取利益,给警方资金追查和犯罪打击带来困难。


市民切勿将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租赁、买卖、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导致违法犯罪。


陆丰公安将严查买卖“两卡”违法犯罪,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涉“两卡”违法犯罪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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