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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蔡某钗等7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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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8 10: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公安

以社会面治安巡防管控

“四个一”体系建设为牵引

紧紧围绕“1+N”“鹰击”

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严惩各类违法犯罪

排查化解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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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   

出租、出借

出卖“两卡”涉嫌犯罪


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鼓足干劲,强化措施,广觅线索,联合作战,不断提升打击效能。4月28日至5月4日期间,刑侦大队二中队会同南塘、南门、潭西、甲东、博美等辖区派出所相继抓获、劝投7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某信、某付宝支付账号非法出售、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取现、“跑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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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人员林某南等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蔡某钗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普    法    一    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跑分”将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1.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2.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3.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4.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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