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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区]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共创“特区”“老区”共赢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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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 09: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2条,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合作体制、协调机制、改革创新、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营商环境、发展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完善合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

条例就深圳、汕尾两地在合作区开展合作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汕尾市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为合作区加快体制机制调整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合作区加强创新合作、联动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同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支持和指导,依法推进合作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并统筹、协调合作区与汕尾市的区域合作事项,推动合作共享和发展。

强化辐射带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生态协同发展,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条例的相关规定突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明确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产业转移和带动上,深圳市、合作区与汕尾市建立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和联合招商引资,支持汕尾市规划建设产业拓展区和承接深圳市产业转移,合作拓展区域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生态协同发展。

交通网络建设上,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市之间的轨道交通、公路、港航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并加强与汕尾市交通网络体系的协调对接,助力提升区域交通水平和质量。

共享共商上,深圳市、汕尾市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指导深圳市、汕尾市共同协商确定。深圳市、合作区应当加强与汕尾市的沟通协调,对合作区内涉及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事项,应当征求汕尾市意见。

革命老区扶持上,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负责合作区革命老区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工作机制,为合作区革命老区发展提供支持。

强化民生保障,完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在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合作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方面,深圳市示范学校支持、参与合作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综合水平和质量。

医疗方面,深圳市属医院支持、参与合作区内医疗机构建设,同步纳入市属医院医联体、医疗联盟、专科联盟,推进远程医学应用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和对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文体方面,深圳市文化体育机构支持、参与合作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提升群众文化素养和健康素质。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统筹政府资金和鼓励社会资本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合作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并与汕尾市人民政府加强民生相关领域的互认保障机制。合作区应当综合基本民生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引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高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共建共享,构建多层次、全覆盖、人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条例对合作区的组织机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着力明确好体制机制、营造好营商环境、稳定好社会预期,探索从根本上解决合作区长远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加快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助力实现省委、省政府对合作区发展的战略定位和目标。汕尾市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与深圳携手做好协作共建共赢文章,扎实做好规划共绘、设施共建、产业共兴、资源共享、机制共活“五共联动”建设,持续深化深汕两地合作,推动深汕合作共赢迈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共创“特区”“老区”携手共进、合作共赢美好未来。

来源:市司法局、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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