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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警惕!海丰公安依法拘留一名引发山火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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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11: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3月23日下午15时许,海丰县公平镇应急救援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平镇五联村委会紫微坑村荒埔着火,救援队立即组织扑救,联合公平派出所警力将山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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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作,公平派出所民警将引发山火的违法嫌疑人洪某海(男,38岁)传唤至公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违法行为人洪某海对于3月23日下午到上述地址割草整修其祖墓,期间抽烟解乏,将烟头随手丢弃在山上引发火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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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洪某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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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当前是森林防火的重要时期,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火令》,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做到“上山不带火”,共同践行“文明祭扫 绿色清明”新理念。海丰警方将加大违规野外用火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引发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牢绿水青山,捍卫绿美海丰生态建设成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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