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人民东路沿街首层的商铺(附件2图例1),若具备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13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11000元/平方米。 (2)人民市场北路、枫林街沿街的商铺用地(附件2图例2),补偿标准为10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9000元/平方米。 (3)人民市场、町仔街沿街商铺用地(附件2图例3),补偿标准为8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7000元/平方米。 (4)向阳路沿线的商铺用地(附件2图例4),补偿标准为6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5500元/平方米。 (5)新直街、打铁街、宫后街房屋用地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普通住宅土地(附件2图例5),其巷道宽度在三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三至五米的,补偿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超过五米的,补偿标准为4600元/平方米。 (6)对于拆迁土地未征收面积在五平方米以内,政府予以征收。对于不符合前述补偿标准的特殊用地,按一事一议确定其补偿费用。
二、房屋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对红线内非整栋拆迁的建筑物,被部分拆除后经鉴定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补偿金额将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补偿;若经鉴定不影响房屋整体安全性的,补偿金额将按实际拆除面积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标准 (1)2.2米以下的建(构)筑物:300元/平方米; (2)简易棚(铁屋架、铁皮瓦):120元/平方米; (3)简易棚(油毡、竹棚):80元/平方米; (4)砖石围墙:120元/平方米; (5)水泥结构(庭院、门楼):1000元/平方米;
四、其他补偿 (1)搬迁费用:根据被搬迁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每栋房屋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搬迁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提供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持续六个月。房屋、商铺在征用公告发布前6个月内无居住、经营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五、其他奖励 为激励被拆迁人按时完成交付,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个月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户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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