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青年 于 2012-5-27 20:45 编辑
政府部门是否应该有所作为?保护弱势群体?
这两天在海丰看见这样的乞丐出现,,仔细想想在这个夏天,他没有向大家要一分钱,这样的乞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政府部门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如果市民和政府因为他是没有人关心的乞讨从而听之任之,那他很有可能在也看不到明年的春天,毕竟这也是一个年轻的生命。
在此我希望政府对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分3类进行管理和救助,“一是以借乞讨之名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流动乞讨人员,如偷、抢、有组织的违法乞讨等,由公安部门对其管理。二是管理和限制的对象,是对市容环境和市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人,如强讨恶要的乞讨方式,由城管等部门管理。三是真正需要救助的对象,确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我个人提议为杜绝假流浪乞讨人员,我全市人民全部联合起来不给流浪乞讨人员一分钱,要捐款就捐到汕尾市救助站,由救助站指定分配给真正需要乞讨人员,同时对捐款人的捐款用象进行公示。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一律到救助站接受帮助,这样我们不用在为真假乞讨烦心,又可以杜绝我市假流浪乞讨人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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