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筑牢辖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汕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两起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加工肉制品违法案件,现予以公开曝光警示。
案例一、汕尾市城区朱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11月7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处从事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正在加工传统食品“牛肉饼”等。在右侧铁皮房发现冰箱内有一批“牛筋丸”、“猪肚丸”,当事人朱某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执法人员依法对生产设备、原料、产品等进行了查封,并委托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购样抽检。当事人朱某未取得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及有关食品原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7836.1元;处罚款180924元;共处罚没款258760.1元。警告。
案例二、汕尾市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10月20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一楼楼梯左侧10平方米的房间发现一条食品生产加工线,放置着1台切片切丝切丁机、1台绞肉机、2台蒸饭机、1台打浆机、1台切片机、1台小型肉丸机,据当事人所述,该设备用于生产加工猪肉丸、牛筋丸、肉卷,但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经营场所一楼楼梯右侧发现一批用于生产加工猪肉丸和肉卷的配料,在经营场所二楼楼梯右侧发现2个冻库,冻库内存放着当事人生产加工的33.8斤猪肉丸、26.3斤牛筋丸、325.9斤肉卷成品。市局委托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分别对猪肉丸(自制)、牛筋丸(自制)、肉卷(自制)、牛肉、猪排骨、猪肉进行执法抽检。执法人员对涉案配料依法实施扣押;对生产加工设备、其余配料和成品依法实施查封。当事人涉嫌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月份开始自制猪肉丸、牛筋丸、肉卷对外售卖,但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自制猪肉丸的二氧化钛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标准要求,实测值为1.1g/kg。《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自制肉卷的二氧化钛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标准要求,实测值为0.89g/kg。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及有关食品原料、产品,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5000元,罚款合计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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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执法监督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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