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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关于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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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 17: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8-4-3 17:42 编辑

             关于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问题的看法

                        陈治赠     2018年4月3日

        看了黄汉权先生的代言——《致海丰人民的一封信》(下称代言,详见本网城事报料版块),说的是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笔者曾跟帖:“应请求调取监控视频质证,现场笔录,重新作出责任认定”海丰微闻俱乐部

       笔者曾接触过多宗交通事故案。对于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应从五个方面探讨。

         该宗事故发生的时间:2017年2月11日17时50分24秒。地点:二环北路红城中学西侧路口斑马线。

         1、“代言” 称:事故双方“同向行驶”。 同向行驶是否同一车道?“代言”没有明确说明。

        2、“代言”称:“摩托车向左转弯时,被同向行驶的普通小客车碰撞”。 据此,两车同向不同道,是摩托车突然变道转弯被小汽车碰撞。

        3、“代言”称:摩托车是“斑马线上向左转弯时被同向行驶的普通小客车碰撞”。斑马线是人行道,不是车辆转弯口。摩托车在“斑马线上向左转弯”,违规就非常清楚。

        4、“代言”没有说清楚摩托车倒地的位置,以及摩托车倒地的位置与小汽车之间的距离。因为被小汽车碰撞,摩托车倒地的位置和距离相当明显,甚至有可能被碾压。

        5、黄冰花女士是否骑摩托车横穿公路过斑马线?骑摩托车是否有牌证,也是责任认定时的依据之一。“代言”以及网上群议切不可忽略。

        基于上述五点,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究竟是免责、还是应负全责、主责、次责?应该以监控视频及现场笔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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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 18: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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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应以监控视频和现场记录为依据。

交通事故中人员的伤丶残丶亡,不是认定交通事故中责任的依据。
发表于 2018-4-3 22: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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