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纪委发布通报,沙头镇兽医站站长姜某因向企业索要5万元“赞助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中,这笔“赞助费”并不是给姜某个人,而是直接划入兽医站的账户,被用于日常开支。 我想,看到这个案例,很多基层的干部都替姜某感到“委屈”。很多基层干部常常认为只要没有将钱揣进自己的腰包,拉的“赞助费”、“酬劳费用”等是为单位“牟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会违反党的纪律。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也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基层干部也应通过了解这个案件纠正心中的误区,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摆在前头,充分了解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所在,任何行为都必须在党纪国法的界限内进行,切切实实做到秉公用权、为民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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